易達財務提供專業的鎮江公司注冊與鎮江代理記賬服務,上一篇文章我們講解了《【熱點】高交會來了!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了解一下》,今天易達小便將與大家分享《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會有什么風險?應如何應對?》。
對于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清理。
1、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根據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需要按照借款天數以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涉及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按貸款收入計算)。
(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也未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于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發放交納個稅。
2、預付賬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產損失。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3、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4、其他應付款余額過大
(1)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與個人的借款;
(2)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未開票收入,收入直接打給個人,再由個人轉賬到公司賬戶上,此情況存在隱瞞收入的風險,涉及到繳納增值稅及所得稅。
依據
1、財稅〔2016〕36號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財稅〔2008〕83號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1997]656號
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長期掛賬的“應付賬款”如何處理
案例:
我公司賬上有一筆5萬元的“應付賬款”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長期掛賬已超過3年,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若企業存在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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