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達財務提供專業的鎮江公司注冊與鎮江代理記賬服務,上一篇文章我們講解了《稅務總局明確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管事項》,今天易達小便將與大家分享《江蘇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系列問答(二)來啦~》。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經省政府同意,3月2日,江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7號),江蘇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14號),為了便利用人單位及時了解掌握政策規定和辦理流程,現聯合推出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及減征優惠政策問答。
十一、享受我省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企業,2月份已經繳納了費款,是否可以退費,是否需要申請?
答:1.對于2月份已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無需申請,由各地相關部門依職權按現行程序批量發起退費,直接退至企業銀行賬戶。
2. 對于2月份已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大型企業以及其他參保單位,經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后,尊重參保單位的意愿和選擇,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十二、2月份未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如何繳納2月份社會保險費?
答: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企業申報情況,重新核定應繳費額,與3月份應繳費額一并向稅務機關繳納,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
十三、企業在享受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同時,能否再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享受減免政策后發放工資暫時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在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可同時申請緩繳應代扣代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不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其補繳到賬后計載個人賬戶并從到賬次月起計算利息。緩繳政策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十四、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如何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按本地的規定向稅務部門或人社部門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的企業可登錄江蘇省電子稅務局或者當地的線上受理渠道,線上辦理申請手續,稅務、人社和財政等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在線上推送審批結果。具體受理部門和辦理流程按當地規定執行,可咨詢當地稅務12366、人社12333熱線。
十五、企業在緩繳期間如何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
答: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企業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十六、企業在減免或緩繳期間,其職工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用人單位,在按規定減免或緩繳工傷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十七、在實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階段性降費率地區的企業是否可以同時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減征政策?
答:對于已實行階段性降費率的地區,需改按降費率前職工醫保原單位繳費率減半征收,減征期結束后,如符合《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施行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率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9號)明確的階段性降費率實施條件的,仍可按規定程序實施階段性降費率政策。
十八、因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已經合并,生育保險可以減半征收嗎?
答:目前全省已全面實施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實施,本次減征政策僅減征合并實施前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不實施減征。
十九、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嗎?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天數占其計劃施工期天數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天數及起止日期依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時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對確受疫情影響,導致計劃開工時間延期到減免期內的工程項目,在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項目開工日期變更的相關材料后,可參照上述規定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二十、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是否延期執行?
答: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來源:江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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