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款繳回事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規定:
六、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納稅人已按照上述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則,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問題一
問:已經享受留抵退稅政策,是否可以繼續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嗎?
答:不能。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中,都包含“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這一條件。同時2020年2號公告中規定,按照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問題二
問:已經按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取得了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如果仍準備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應該如何處理呢?答:此種情況下,納稅人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則不影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若已按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進行留抵退稅的納稅人6月30日前未進行稅款繳回,則6月30日后不能再進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問題三
問:若需繳回留抵退稅款,如何辦理?答:請需繳回留抵退稅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的納稅人務必攜帶單位公章,于6月30日之前至辦稅服務廳辦理留抵退稅款繳回事項。
問題四
問:若今后不準備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可不繳回已退回的留抵退稅款,并且以后期間仍能按規定享受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答:是的。若無需繳回留抵退稅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則不需要繳回已退回的留抵退稅款,并且在今后期間仍可按規定享受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但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問題五
問:前面反復提到若需繳回,必須在6月30日前完成。那么,若未及時在6月30日前完成稅款繳回,有何后果?答:若已按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進行留抵退稅的納稅人6月30日前未進行稅款繳回,則6月30日后不能再進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但不影響繼續按規定享受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
問題六
問:需繳回留抵退稅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是否只針對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若需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是否需要稅款繳回?
答:需繳回留抵退稅款以便今后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只針對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敦斦?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不受2019年39號和84號公告中關于留抵退稅條件的限制。
來源:北京朝陽稅務